組織、管理與控制模型
根據2001年6月8日第231號立法令第6條第6款《2000年9月29日第300號法律第11條關於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內的法人、公司和協會行政責任的規定》;
定義
- 敏感活動:這些活動是由公司進行的,面臨該法令規定的刑事犯罪風險(包括潛在風險)的活動。
- 工具性活動:這些活動是公司進行的,可能有助於實施該法令規定的刑事犯罪。
- 商業世界:包括所有共享「Marni」品牌的公司,以及屬於「設計師」產業的公司。
- 報告管道:確保報告者的機密性和身分的管道,由公司選擇作為傳送報告的內部或外部手段。
- 母公司:OTB SpA,其任務包括執行策略、協調和控制措施以及製定適用於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OTB SpA 是集團公司內負責專業家族所涵蓋議題的能力中心。
- 顧問:憑藉專業技能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智力成果的個人。
- 報告接收者:公司內負責接收、分析和驗證報告(包括在其他職能部門的協助下)的人員或機構。
- 員工:與公司的關係受僱用或自營職業協議約束的個人。
- 第 231/2001 號立法命令或法令:2001 年 6 月 8 日第 231 號立法命令,經修訂和補充
- 公共機構:企業應被視為公共機構,包括當其結構為私人組織時,根據義大利移植的歐洲共同體立法,適用以下三項要求:
-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 該企業是為了滿足不具有工業或商業性質的一般利益的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例如收集和處置城市固體廢物、分配電力、燃氣、供暖服務等);
- 或者,該企業的融資、管理或監督密切依賴於國家、地區或地方當局或其他受公法管轄的機構,或國家、地區或地方當局或其他受公法管轄的機構已指定更多人企業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半數以上成員。
服務提供者:向其他集團公司提供集中服務(ICT、安全和設施等)的實體(例如集團公司、業務部門等)
專業家族:一組專業角色,雖然在不同地點、不同組織層級(母公司、商業世界總部、單一法人實體等)運作,但共享:
- 相同的使命;
- 相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業務流程(“工藝”);
- OTB 集團的專業行為規則和價值觀。
分公司或分銷分公司:國外的法人實體或常設組織,由商業世界總部之一直接或間接控制,致力於實施每個商業世界內所製定的商業、零售和行銷準則。
業務職能:進行其業務部門的特有活動,只能在 Business Worlds 總部、分銷分公司、業務部門、製造和採購層面運作。
為了確保 OTB 集團內每個業務部門的適當發展並維持其特定特徵,這些職能部門在各自的特定專業領域:
- 確保實現 OTB 集團的策略、業務和營運目標;
- 制定適合自身業務領域的營運模式(例如分銷、生產、物流模式等);
- 制定市場、銷售和採購策略及其相關指南,並將其傳達給分銷分支機構。
Gruppo o OTB Group:由母公司 OTB SpA 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Business Worlds 總部、分公司、採購、製造、業務、財務單位、非營利組織、服務等)組成的法人實體集合。 )。
公共服務負責人:「以任何身分履行公共服務」的任何人,其中公共服務旨在作為一項受適用於公共職能的相同規則監管的活動,但沒有相同的權力(《公共服務法》第358 條)刑法典)。
Confindustria 指南:Confindustria 制定的指南(2002 年 3 月 7 日批准,最後一次更新於 2021 年 6 月),用於根據該法令準備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型。
模型:法令規定的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型。
公司機構:包括公司的行政機構和審計委員會;
監督機構或SB:法令第6 條規定的機構,負責監督模型的實施及其合規性。
PA 或公共行政部門:這包括任何國家部門,包括任何級別和學位的機構和學校以及公共教育機構;獨立的實體和部門;地區、省、市或山區社區當局及其財團和協會;大學機構;獨立的公共住宅協會;商、工業、手工業和農業商會及其協會;國家、地區和地方各級的任何非經濟公共當局;國家衛生保健部門、當局和實體。作為示例而非限制,這些包括:
- 國務院部門;政府、議會、部會、普通和會計司法機關、領事館和大使館、地區、州警察等;
- 地區公共機構:地區、省、市;
- 地方衛生當局 (ASL);
- 國家職業安全與預防研究所 (ISPESL);
- 地區環境保護機構(ARPA);
- 地區就業中心(DTL);
- 勞動監察局;
- 社會保障機構(INPS、INAIL);
- 海關代理商;
- 稅務局;
- 義大利作家和出版商協會(SIAE);
- 公共安全部隊(國家警察、憲兵、國家海軍、消防隊、金融衛隊等);
- 獨立監管機構;隱私監理局、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反壟斷局)、公共工程監理局等;
合作夥伴:他們是公司的合約對方,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根據協議條款與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
公職人員:「執行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質的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刑法》第 357 條)
報復或報復措施 因與舉報直接或直接相關的原因而對舉報者實施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報復或歧視行為。
地區:「Marni」商業世界中在其經營的地理區域(如歐洲、美洲、亞太地區)方面具有相似特徵的一組分銷分支機構。
舉報者或檢舉方:舉報工作場所潛在刑事犯罪或違規行為的人。對於私人實體,這指的是「在一個實體或其一個組織單位內擔任代表、行政或管理職位且具有財務和職能自主權的人員,或者是事實上或以其他方式對實體行使管理和控制權的人員」。上述實體及「受其中一人管理或監督的人員」;
報告:報告者發送的關於“非法行為的詳細[信息],與該法令的目的相關,並基於具體和一致的事實要素,或違反公司採用的組織和管理模式的信息” ,結合所執行的任務進行學習」。
公司或Marni:Marni Group Srl。
OTB 集團公司:根據《民法典》第 2359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由 OTB SpA 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高階主管:在公司或其某一單位內擔任代表、行政或管理職位且具有財務和職能自主權的人員,或事實上或以其他方式對公司行使管理和控制權的人員;
員工:受上述人員之一管理或監督的人員。
最高管理階層:董事會、董事會主席和執行長。
文件結構
本文件包括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它包含對第 231/2001 號立法令條款的仔細審查,並構成了詳細說明 Marni Group Srl 採用該模型的流程、與公司相關的刑事犯罪、該模型的接收者、公司的監督機構、針對違規行為設立的製裁制度以及模型的傳播和員工培訓義務。
第二部分列出了法令規定的公司敏感活動,即涉及犯罪風險的活動;預防的一般原則;適用於上述活動的預防措施,以及旨在預防和減少非法行為的基本監督措施,必須將其轉化為操作程序和公司實踐,以便這些措施能夠有效防止犯罪行為;
除了下述原則和指南外,以下內容也是本文件的組成部分:
- 在風險和控制自我評估活動範圍內確定的敏感活動清單,該清單可在公司檔案中獲取,並在本文件特殊部分的每個部分中報告;
- 道德準則,規定了公司的行為原則和規則;
- 公司的所有規定、內部措施、文書和操作程序均實施本文件中闡述的原則和指南。上述文書和文件可依照規定在公司內部傳播的程序取得。
一般部分
1. 2001年6月8日第231號法令
1.1. 實體責任的特徵和性質
2001 年 6 月 8 日第 231 號立法令轉變了共同體反腐敗立法,引入並規範了集體實體對犯罪行為的行政責任,截至 2001 年,僅適用行政制裁、罰款和處罰,施加於該集體實體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員或僱員。
這種新的實體責任形式是一種混合體,其特殊性在於它結合了刑事和行政制度的各個面向。一個實體因犯有行政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制裁,但制裁制度依賴刑事程序:有權對集體實體提出犯罪指控的當局是檢察官,而刑事法院則實施制裁
實體的行政責任與實施犯罪的自然人的責任不同且獨立,即使犯罪行為人身分不明或刑事犯罪因特赦以外的原因被消滅,該實體的行政責任仍然成立。無論如何,實體的責任始終是額外的,並且不能取代實施犯罪的自然人的責任。
該法令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涉及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公司、協會(包括無法人資格)、公共經濟機構以及獲得經營國家公用事業特許權的私人機構。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國家、地區公共機構、非經濟公共機構以及任何履行憲法保護職能的實體(例如政黨或工會)。
1.2. 該法令及相關修正案規定的刑事犯罪
一個實體可能只對法令或在構成犯罪的行為實施之前生效的法律中規定的犯罪(稱為上游犯罪)承擔責任。
上游犯罪包括廣泛的犯罪,其中一些是典型的企業活動,而另一些則是典型的犯罪組織。隨後擴大了罪行清單,並補充了法令中原來的清單。增加了以下罪行:2019 年 1 月 9 日法律,n. 3.拓展了藝術。25 引入非法影響罪,2001 年 9 月 25 日第 350 號法律法令,其中引入了第 25 條之二“偽造貨幣、具有法定貨幣和印花稅票的貨幣價值”,後來擴大並修改為“偽造貨幣”根據2009 年7 月23 日第99 號法律,具有法定貨幣或印花稅票和票據或顯著標誌的貨幣、貨幣價值;2002 年4 月11 日第61 號立法令引入了第25 條之三“公司犯罪”,後來由2012 年11 月6 日第190 號法律擴大和修改,引入了“私人腐敗”犯罪(第2635 條)民法典);2003 年 1 月 14 日第 7 號法律,其中引入了第 25 條之四「以恐怖主義或顛覆民主制度為目的的犯罪」;2003 年8 月11 日第228 號法律引入了「針對個人的重罪」第25 條之五,後來又透過2014 年3 月4 日第39 號立法令擴大了範圍,增加了新的「誘騙未成年人」罪(該法第609 條之十一) 《刑法典》)和2016 年10 月29 日第199 號法,其中增加了新的犯罪「非法中介和剝削勞工」(《刑法典》第603條之二)(稱為「caporalato」或黑幫制度);2005 年 4 月 18 日第 62 號法律引入了第 25 條之六「市場濫用」;2006 年 1 月 9 日第 7 號法律引入了第 25 條之四.1《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2006 年 3 月 16 日第 146 號法律,規定實體對跨國犯罪負責;2007 年8 月3 日第123 號法律,其中引入了第25 條之七“過失殺人或違反事故預防和工作場所衛生和安全保護法律而造成的嚴重或嚴重身體傷害”,後來修改為“過失殺人或嚴重或嚴重的身體傷害,違反了 2008 年 4 月 9 日第 81 號立法令規定的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保護法律;2007 年11 月21 日第231 號立法令引入了第25-octies 條“處理贓物、洗錢和使用非法來源的金錢、資產或公用事業”,後來由2014 年12 月15 日第186 號法擴大範圍,該法修訂了將第25 條之八的標題改為“處理贓物、洗錢和使用非法來源的金錢、資產或有價物品以及自我洗錢”,並添加了“自我洗錢”罪(第648 條之三1)刑法);2008 年 3 月 18 日第 48 號法律引入了第 24 條之二“網路犯罪和非法資料處理”,隨後由 2019 年 9 月 21 日法令修訂,n. 105、然後轉化為法律;2009 年7 月15 日第94 號法律引入了第24 條之三“有組織犯罪”,後來由2016 年12 月11 日第236 號法律擴大範圍,該法律修訂了《刑法》和1999 年4 月1 日第91 號法律,關於以移植為目的販運器官,以及 1967 年 6 月 26 日關於活體捐贈者腎臟移植的第 458 號法律;如上所述,2009 年 7 月 23 日第 99 號法律引入了第 25 條之二.1《危害工商業罪》和第 25 條之九《侵犯版權罪》;2009 年 8 月 3 日第 116 號法律,其中引入了第 25 條之十「誘使不向司法機關作出陳述或作出陳述或作出虛假陳述」;2011 年7 月7 日第121 號立法令,引入了第25 條之十一“環境犯罪”,後來由2015 年5 月22 日第68 號法律擴大和修訂,修改了第25 條之十一“環境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環境污染”(《刑法》第452 條之二)、《環境災難》(《刑法》第452 條之四)、《危害環境的無罪犯罪》(《刑法》第452 條之五)、 「販運和遺棄高放射性材料」(《刑法典》第 452 條之五),如果與簡單或黑手黨犯罪組織有聯繫,則對環境犯罪都將受到加重處罰;2012 年 7 月 16 日第 109 號立法命令,引入了第 25 條「僱用非法居留的第三國國民」;如上所述,2012 年 11 月 6 日第 190 號法律修改了第 25 條,修訂了為履行職務而行賄罪(《刑法》第 318 條)以及挪用公款罪、瀆職罪、不正當誘使給予或許諾有價物品、向歐洲共同體機構成員以及歐洲共同體和外國官員行賄和煽動賄賂(《刑法》第322 條之二),並引入了不當引誘給予或許諾罪有價物品(《刑法》第319 條之四);2017 年 10 月 17 日第 161 號法律,「根據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號立法令,對《刑法》以及《反黑手黨立法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協調和過渡規則進行了修訂。刑事訴訟法及其他規定。使政府能夠通過立法保護扣押和沒收商業企業中的工作的法律”,該法律通過第 30 條第 4 款對第 25 條的文本進行了修正——僱用非法居留的第三國國民»; 2017 年 11 月 20 日第 167 號法律,引入了第 25 條之三「種族主義和仇外心理」;2019 年 5 月 3 日第 39 號法律,制定了“批准和實施2014年9月18日在馬格林根締結的《歐洲委員會關於操縱體育比賽的公約》”,其中引入了第25條之四“體育比賽中的欺詐、非法經營博彩或投注或賭博透過禁用設備進行的活動»;2019 年 10 月 26 日第 124 號立法令,第 39 條第 2 款,引入了第 25 條之五「財政犯罪」。2020 年 7 月 14 日立法令,n. 75號,關於《指令(歐盟)2017/1371的實施,透過刑法打擊影響歐盟經濟利益的詐欺行為》,即轉換CD《PIF指令》的立法措施,引入了第25條-sexiesdecies「走私」和綜合藝術。24,介紹了“公共用品詐欺”和“針對歐洲農業基金的詐欺”,以及藝術。25號,介紹了「貪污」、「利用他人錯誤貪污」和「濫用職權」。2021 年 11 月 8 日立法令,n. 184 介紹了藝術。25-octies 1「與非現金支付方式有關的犯罪」及第 25 號立法令。2021年11月8日第195號法律,透過修改第648、648a、648b和648b條的案文,擴大了第25-octies的範圍
截至本文件批准之日,上游犯罪類別如下:
▪ 在與公共行政部門打交道時所犯下的罪行(第 24 條和第 25 條);
▪ 網路犯罪與非法資料處理(第 24 條之二);
▪ 組織犯罪(第 24 條之三);
▪ 偽造貨幣、具有法定貨幣或印花稅票和票據或顯著標誌的貨幣價值(第 25 條之二)
▪ 危害工商業罪(第 25 條之二.1);
▪ 公司犯罪(第 25 條之三);
▪ 以恐怖主義為目的或旨在顛覆民主的重罪(第 25 條之四);
▪ 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第 25 條之四第 1 條);
▪ 針對個人的犯罪(第 25 條之五);
▪ 市場濫用(第 25 條之六);
▪ 其他市場濫用案件(TUF 第 187 條之五);
▪ 違反保護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而造成過失殺人或嚴重或嚴重的身體傷害(第 25 條之七);
▪ 處理贓物、洗錢、使用非法來源的金錢、資產或有價物品(第 25 條之十);
▪ 與非現金支付方式相關的犯罪(第 25 條第 10 條);
▪ 侵害著作權的重罪(第 25 條之九);
▪ 誘導不向司法機關作出陳述或作出虛假陳述(第 25 條之十);
▪ 環境犯罪(第 25 條之十一);
▪ 僱用非法居留的第三方國民(第 25 條-十二項);
▪ 種族主義與仇外心理(第 25 條之三);
▪ 體育比賽中的詐欺、透過禁用設備非法經營博彩或投注或賭博活動(2019 年 5 月 3 日第 39 號法律引入的第 25 條);
▪ 金融犯罪(第 25 條之五);
▪ 走私(第 25 條至第六十條);
▪ 跨國犯罪(第 146/2006 號法律第 10 條);
我們將在本一般部分第 8 段中進一步研究每種犯罪行為如何適用以及與公司的相關性。
1.3. 實體責任的歸集標準
除了實施其中一項上游犯罪外,要根據第 231/2001 號立法令受到懲罰的實體還必須滿足其他要求。所述實體責任歸集的附加標準可分為「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
第一個客觀標準是與該實體有資格關係的關聯方是否實施犯罪。在這方面,有以下區別:
- 擔任「高階管理」職位的人員,是指其職務需要代表、行政或管理該實體的個人,例如獨立公司職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以及管理該實體的任何人,包括僅當事實上。事實上,這些人擁有以公司為名並代表公司做出決策的獨立權力。此類別也包括任何受董事委託對公司或其分公司進行管理或行政活動的人員;
- 「員工」成員或任何受高階管理層管理和監督的人。這一類別具體包括受僱工人和任何在高階管理層的管理和監督下被指派任務的人(儘管不是工作人員)。它還包括公司組織外部的個人,例如合作者、發起人、代理人和顧問,他們根據公司的授權行事,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當非員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為了公司利益行事時,與非員工個人的授權或合約關係也具有相關性。
另一個客觀標準是犯罪必須是為了實體的利益或利益而實施的。當以下兩個替代條件之一適用時,即符合此標準:
- 當犯罪者的行為意圖有利於該實體時,「利益」被視為存在,不論所述目標是否實現;
- 當實體從犯罪中獲得或可能獲得財務或其他正面成果時,即視為存在「優勢」。
該實體的責任不僅適用於從實施犯罪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的情況,而且還適用於(包括未實現此類積極結果時)相關行為是出於公司利益的動機。獲得更好的市場地位或隱瞞財務危機的情況屬於涉及公司利益但不會立即產生財務優勢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為是由集團內公司內的合格人員實施的,則利益的概念可能會不利地延伸至集團的母公司。米蘭法院(2004 年 12 月 20 日的命令)規定,群體利益的特徵在於,它並不等於僅由該群體的一個成員享有的專有優勢,而是由所有成員享有的共享優勢。集團內的各方。因此,規定子公司實施的非法行為可以對母公司提出指控,只要實施犯罪的自然人(包括作為共犯)在功能上也屬於母公司。
至於歸咎實體責任的主觀標準,這些標準涉及實體為防止在其商業活動中犯下該法令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而採取的預防措施。事實上,只有當實體能夠證明以下情況時,該法令才免除該實體的責任:
- 管理機構在所涉犯罪發生之前採用並有效實施了適合於預防與所實施的同類犯罪的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
- 監督上述模型的實施和遵守以及更新這些模型的任務被委託給實體內的一個機構,該機構被賦予獨立的主動權和控制權。
- 上述機構的監督既沒有被忽略也沒有缺失。
上述條件必須全部滿足才能排除該實體的責任。
儘管該模型可以用來免除實體的責任,但無論上游犯罪是由高級管理人員還是工作人員實施,該法令中規定的舉證責任機制要復雜得多。對於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實施犯罪的實體,應採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事實上,在後一種情況下,實體必須證明上述個人透過欺詐性規避模型實施了犯罪;因此,該法令要求提供更高標準的證據來證明該實體沒有參與所涉犯罪,因為它還被要求證明高階主管正在進行某種內部詐欺。
另一方面,對於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只有在確認犯罪是由於不遵守管理或監督義務而導致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該實體的責任,但在以下情況下除外:犯罪行為發生後,該單位採取了適合預防與所犯罪行同類犯罪的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錯誤在於組織:該實體未能監督有可能實施上游犯罪的活動或個人,間接允許犯罪的實施。
1.4. 該法令就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的特徵提供了指導方針
該法令僅規定了有關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的一些一般原則,並未詳細說明任何具體內容。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模型才能免除實體的責任:
- 它是有效的,是指當它合理地適合預防犯罪或所實施的犯罪時;
- 實際實施,即其內容應用於公司程序和內部控制系統。
至於該模型的有效性,該法令規定至少必須:
- 包含可能發生犯罪行為的企業活動清單;
- 制定具體協議,旨在規劃決策過程並實施企業有關要預防的犯罪的決定;
- 它確定了適合預防犯罪的財務資源管理流程;
- 它引入了具有足夠範圍的紀律制度,以製裁違反模型中規定措施的行為;
- 它規定了向監管機構報告資訊的義務;
- 根據組織的性質和規模以及所開展業務的類型,制定充分的措施以確保活動依法開展,並快速發現和消除風險情況
該法令規定,無論是在嚴重違反模型規定的情況下,或是實體對其組織或業務進行相關變更時,都需要定期審查和更新模型。
1.5. 在國外犯下的罪行
根據該法令第 4 條,一個實體可能因在義大利境外實施的上游犯罪而被追究責任。
然而,根據該法令,這種可能性須滿足以下條件,這些條件是對上述條件的補充:
- 符合《刑法》第 7、8、9 和 10 條規定的一般受理條件,允許在義大利對在國外進行的行為進行起訴
- 該企業的註冊辦事處位於義大利境內;
- 犯罪發生地所在國並沒有對該實體採取法律行動。
1.6. 處罰
第 231/2001 號立法令規定的處罰制度分為四種類型的處罰,如果根據該法令被判有罪,可對實體實施四種處罰:
▪ 經濟處罰
當法院認定該實體負有責任時,總是會處以經濟處罰。處罰是透過採用基於配額的製度來計算的,配額的數量和金額由法院決定:配額的數量根據犯罪類型而定,介於最低和最高之間,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該實體的責任程度、為消除或盡量減少犯罪後果或防止再次犯罪而進行的活動;每個配額的金額從最低 258.0 歐元到最高 1,549.00 歐元不等,具體取決於實體的財務狀況及其資產。
該實體單獨有責任使用其自有資產或共有資金來履行支付罰款的義務。因此,無論集體實體的法律性質如何,該法令都排除股東或合夥人可能承擔個人責任並使用自己的資產支付這些經濟處罰;
▪ 取消資格
除經濟處罰外,只有在明確規定實體所犯的罪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適用取消資格措施:
- 該實體獲得了巨額利潤,並且犯罪是由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或者是一名工作人員實施的,而犯罪是由於嚴重的組織缺陷而得以實施的;
- 如果屢次違法。
該法令規定的取消資格措施是:
- 取消從事該活動的資格;
- 暫停或撤銷有助於犯罪的授權、許可或特許權;
- 禁止與公共行政部門簽訂合同,除非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
- 排除在福利、貸款、捐款或補貼之外,並可能撤銷已授予的福利、貸款、捐款或補貼;
- 禁止宣傳商品或服務。
這些酌情措施可以具有永久性效果,但僅作為例外情況;通常,這些期限是臨時的,持續時間為三個月至兩年,並涉及犯罪實體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如果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該實體負有責任,並且有已證實的具體因素表明該實體有進一步承諾的具體可能性,則在定罪之前,也可以根據檢察官的要求,通過臨時措施的方式適用這些措施。與提起訴訟的犯罪行為同類;
▪ 沒收
定罪後通常會沒收犯罪的價款或收益、資產或其他同等價值的物品。最高上訴法院聯合法庭將犯罪所得的概念定義為(見最高上訴法院聯合法庭,2008 年 3 月 27 日第 26654 號),即直接直接源自犯罪的、實質上確定的經濟利益。受害人在與該實體的合約關係範圍內實際獲得的利益的淨額;聯合部門進一步規定,該定義必須排除公司標準定義的任何參數,因此此類收益不能被視為等於實體實現的淨回報(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當實體處於接管狀態時) )。那不勒斯法院(2007 年 7 月 26 日的命令)規定,收益的概念也必須包括因避免本應由實體承擔的費用支出而導致的資產不減少。2016 年 10 月 29 日頒布的第 202 號立法令旨在執行關於在歐盟凍結和沒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第 2014/42/EU 號指令。
▪ 公佈定罪判決
當定罪包括取消資格措施時,可以下令公佈定罪判決;它包括在法院在定罪判決中指定的一份或多份報紙上僅以摘錄或全文形式公佈定罪判決一次,並懸掛載有以下判決的海報:在該實體註冊辦事處所在地的市政府定罪,出版費用由該實體負擔。
儘管適用於刑事程序,但所有處罰本質上都是行政處罰。該法令規定的處罰框架非常嚴格,特別是取消資格措施可能會嚴重限制實體的正常商業活動,阻止實體獲得商業機會。
對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時效期限,自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第五年起計算。
實體的最終定罪判決記入國家犯罪行政處罰記錄。
1.7. 修改實體的事件
該法令規範了實體在轉型、合併、分立或公司出售時的責任制度。
單位發生變更的,其對變更生效前所犯罪行的責任不受影響。因此,新實體將承擔適用於原實體在轉型前實施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在合併的情況下,由此產生的實體,包括透過收購合併時,應對合併實體所犯的罪行負責。如果合併發生在確定實體責任的程序結束之前,法院將需要考慮原始實體而非合併後實體的財務狀況。
在分立的情況下,被分立實體應對分立生效之日之前所犯的罪行承擔責任,並共同承擔對被分立實體施加的經濟處罰的義務。分立實體僅限於轉移到每個分立實體的淨資產價值,除非該實體被轉移了實施犯罪的全部或部分業務部門;取消資格措施適用於犯罪範圍內包含或吸收了業務部門的實體。如果分立發生在確定實體責任的程序結束之前,法院將需要考慮原實體的財務狀況,而不是分立實體的財務狀況
若出售或轉讓犯罪範圍內的公司,在不損害出售實體的討論利益的情況下,買方與出售實體承擔連帶責任,支付罰款,金額僅限於以下金額:被出售的公司資產,僅限於強制性會計帳簿中記錄的經濟處罰或因出售實體所知的違法行為而應受的經濟處罰。
2.模型的目的
透過採用本文件,公司擬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該法令的原則,並儘可能完善和提高現有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 體系的效率。
該模型的主要目標是創建一個有機的、結構化的控制原則和程序系統,以便在可能和具體可行的情況下,防止實施該法令規定的犯罪行為。該模型將補充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並將實施擴大以誠信、透明和合法為基礎的企業文化的流程。
此模型的目標包括:
- 為該法令的目的,向員工和代表公司行事或透過相關交易與公司有聯繫的任何人提供充分的信息,關注可能帶來犯罪風險的活動
- 促進基於合法性的企業文化,因為公司譴責任何不符合法律或內部規定(尤其是公司組織模式中包含的規定)的行為;
- 擴大監督文化;
- 對公司業務活動實施有效且有效率的組織,重點在於決策流程及其透明度、建立預防性和後續檢查以及內部和外部資訊的管理;
-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消除任何犯罪風險。
3.道德模式和準則
本公司已採納並接受母公司 OTB SpA 頒布並隨後更新的 OTB 集團道德準則(以下簡稱「集團道德準則」或簡稱「道德準則」)
道德準則在性質、功能和內容上與本文件有所不同。道德準則具有一般範圍,不包含程序實施說明。集團道德準則的最終目的是提供行為規則以及道德和社會價值觀,根據本文件的規定,這些規則應為公司追求其企業宗旨和目標的活動提供資訊。集團的道德準則包含準則接受者(如股東、員工、客戶、供應商、貸款人、公共行政部門和公眾)應採用的行為規則的描述,此外還包括以下行為原則:必須遵循以下方面:
- 完整性和一致性;
- 合法和誠實;
- 保護和尊重個人,包括保護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
- 尊重人權,包括遵守國際勞工標準;
- 保護環境。
該模型依賴於遵守集團道德準則的原則,它們共同構成了旨在促進企業透明度和道德文化的內部規則的主體。
此處所提及的集團道德準則是該模式的架構的基礎,而該模式的條款則補充了其中所包含的原則。
4.模型的變更與更新
公司董事會有唯一權力採用和修改模式。
在以下情況下,本文件必須隨時透過董事會決議(包括根據監督機構的提議)進行修訂或補充:
- 嚴重違反了模型中的規定,揭示了模型對於預防上段所列犯罪的有效性或不一致;
- 考慮到立法變化(例如,法令中添加新的上游犯罪)或公司組織或業務(例如引入新的經營範圍),敏感領域發生了變化;
- 公司採用了新的程序和/或操作協議或做出了對內部控制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變更;
- 公司根據該法令採用了不同的治理工具(例如行為準則、協議、紀律制度的變更);
當需要非實質變更時,例如對模型文本的澄清或解釋,但不影響預防檢查的結構,或由於重組過程和隨後將有犯罪風險的活動重新分配給新職能而發生的變更,或僅當正式變更後,公司執行長在聽取監事會意見後可以獨立作出變更。
另一方面,任何公司職能部門不得獨立採用對模型的任何變更,因為此類變更完全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範圍,且執行長可能僅限於上述變更。
無論如何,任何需要修改或更新模型的事件都必須由監督機構以書面形式提請董事會注意。
實施該模型所需的任何內部程序變更均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機構不斷了解新作業程序的更新和實施情況,並有權就修訂提案發表意見。
5. OTB集團的公司治理體系
「公司治理」一詞描述了管理層透過資訊管理和控制結構的分層管理相結合來指導和監督整個公司組織的一般管理方法。
實施有效的公司治理體係是 OTB 集團管理和監督集團內法人實體的工具。
在此背景下,OTB集團採用了《集團規定》中所述的公司治理2,其目標包括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為股東實現價值最大化、控制業務風險,以確保企業管理有效和高效。
此組織模型補充了 OTB 集團採用的更一般的公司治理體系,反映了其一般原則,並參考了其基本要素以及構成該體系的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工具,這些工具分為:
- 制度(道德準則和企業社會責任;董事會和委員會;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組織結構和角色體系),因為它們都與企業管理階層和審計機構之間的能力和關係有關;
- 營運(授權和授權書系統;流程、政策、指南和營運程序;公司管理;合規管理),因為它們均指管理各種公司營運和合規流程的實際流程。
5.1. OTB集團的公司和組織架構
OTB集團的公司架構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
- 第一級由母公司 OTB SpA 組成;
- 第二層由商業世界總部構成;
- 第三層由分銷分支機構構成,對於某些商業世界來說,分銷分支機構包含多個市場(區域)。第三層還包括提供採購、製造、生產協調(例如鞋包)和剩餘管理服務的業務單位和法人實體。
OTB集團的組織結構分為“職能”或“企業職能”,每個職能部門都包含一組人力和物力資源,相互協調和組織以實現特定的企業目標。
公司職能按層級組織,其在 OTB 集團公司和業務結構中的排名取決於:
▪ 他們的責任、權力和活動的廣度和本質;
▪ 他們的組織複雜性和內部結構。
OTB 集團的企業職能部門在其職責和責任方面具有相似的特徵,可以組合在一起形成專業家族和商業家族。
專業家族包括共享的企業職能:
- 相同的使命;
- 相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業務流程(“工藝”);
- OTB 集團的專業行為規則和價值觀。
同一專業家族可能包括在不同地點和不同組織層級(母公司、商業世界總部、分銷分公司、單一法人實體等)工作的公司職能。
OTB 集團包括以下專業家族:
- 財務;
- 法律;
- 資訊與數位化 (OTB);
- 人員與組織;
- 可持續性。
為了確保集團同一性、整體一致性、內部公平性和效率,專業家族:
- 共同努力,在各自的能力範圍內定義需要在集團層級採用的流程、操作程序和工具,並專注於每個業務/公司的特殊性;
- 確保其成員專業技能的適合性;
- 充當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和援助中心。
業務職能部門進行其業務部門的特色活動,通常在 Business Worlds 總部、分銷分公司、業務部門和 採購/製造層面運作。
為了確保 OTB 集團內每個業務部門的適當發展並保持其特定特徵,這些職能部門在其特定的專業領域:
- 確保實現OTB 集團的策略、業務和營運目標;
- 發展適合自身業務部門的營運模式(例如分銷、生產、物流模式等);
- 制定市場、銷售和採購策略及其相關指南,並將其傳達給分銷分支機構。
OTB 集團的業務職能範例包括:
- 零售業務;
- 行銷;
- 營運;
- 室內設計;
- 電子商務;
- 工作室總監;
- 分銷商和旅遊零售;
- 許可;
- 推銷和產品。
最後,OTB 集團擁有在任何層級的法人實體(母公司、商業世界總部、分公司)內開展支援活動的企業職能,這些機構根據專門的專業知識為管理和審計機構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援等服務。上述職能範圍內的能力。
這些職能可能是母公司特有的(例如企業溝通職能),也可能代表集團各個法人實體內的典型職能,取決於當地適用的法律,或考慮到當地或集團層面的其他組織要求(例如公司治理和內部稽核職能)。
5.2. 瑪尼集團有限公司
Marni 是一家義大利時裝公司,由瑞士設計師 Consuelo Castiglioni 於 1994 年在米蘭創立,以其男裝、女裝和兒童成衣系列和配件享譽全球。
Marni 因其具有創新印花和色彩的實驗系列以及不斷與藝術世界進行創意對話的前衛精神而獲得全球認可。
自 2000 年起,公司開始向一些主要國際市場擴張,開設了眾多零售場所並鞏固了其在一些最負盛名的百貨公司的地位
在那些年裡,Marni 成為網路零售領域的先驅,推出了一家以電子商務平台為特色的虛擬商店,並透過一系列專門展示其眾多藝術合作和特別項目的部分來展現 Marni 的世界。
2012 年,Marni 被 Renzo Rosso 的 OTB 集團收購。
6. Marni Group Srl 採用此模型
根據該法令的規定,公司於2020年3月17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了公司的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並於2022年3月14日更新。本文件屬於行政機構的專屬權限。
該模型還受到工業聯合會 2021 年 6 月版本發布的 2001 年 6 月 8 日第 231 號立法令下繪製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型指南的啟發,在製定時考慮了結構和公司進行的實質性活動、其參考市場及其組織的性質及規模。該公司首先對其公司背景進行了初步分析,然後分析了最有可能面臨法令所列犯罪風險的活動領域。分析包括:公司的歷史、公司背景、所在產業背景、組織架構圖、現有的公司治理體系、授權和授權書制度、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各方,也涉及規範集團內交易、日常營運的服務協議,以及公司內部為履行營運而正式製定和分發的做法和程序。
為了起草本文件,公司採取了以下措施:
- 透過與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面談、分析公司組織結構圖和責任分配製度,確定敏感活動,即可能實施該法令規定的上游犯罪的領域;
- 進行風險與控制自我評估,以評估犯罪風險以及內部控制系統攔截非法行為的適當性;
- 確定預防該法令規定的犯罪或減輕犯罪風險所需的適當控制機制,無論是已經到位還是需要作為操作程序和公司實踐的一部分實施;
- 審查其任務授權、權力下放和責任分配製度。
關於犯下過失殺人罪和嚴重或嚴重身體傷害罪、違反事故預防法(該法令第 25 條之七)的可能性,該公司分析了其公司背景和所開展的具體活動,並根據第81/ 2008 號立法令及其相關具體法規進行的評估,評估了與上述背景和活動相關的風險。
本文件構成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7. Marni Group Srl 以及 Marni Business World 中註冊辦事處位於義大利和/或國外的公司所採用的模式
由於母公司和作為 Marni 商業世界總部的 Marni Group Srl 注重公司治理問題以及在開展各種業務活動時維護合法慣例,公司提倡 – 根據獨立性Marni Business World 內的每家公司並在意大利註冊辦事處-上述公司採用第231/01 號立法命令規定的管理、組織和控制模型。
在義大利註冊辦事處的 Marni Business World 內的公司,若決定採用第 231/01 號立法令規定的組織和控制模型,則在製定該模型時必須遵守本文件中規定的適用原則,並補充:根據各公司的具體特點,考慮到各公司的性質、規模、活動類型以及內部授權和授權的結構,規定了其內容和補充控制措施。Marni Business World 內並在義大利註冊辦事處的每家公司都有責任採用自己的模式並任命自己的監督機構。
Marni Business World 內且註冊辦事處位於義大利的每家公司採用的模型均發送至 Marni Group Srl 的監督機構,該機構向董事會通報監督機構報告中的內容,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10.6 段。對模型所做的任何相關變更均由 Marni Business World 內以及註冊辦事處位於義大利的公司的監管機構傳達給 Marni Group Srl 的監管機構
Marni Group Srl 的監管機構應立即向 OTB SpA 的監管機構通報 Marni Group Srl 模式以及 Marni Business World 內且註冊辦事處位於義大利的公司所採用的模式的更新情況。
最後,對於 Marni Group Srl 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經營所在地的國家法律體系下適用的企業刑事責任立法的更廣泛背景,Marni Group Srl 採用了由母公司發布的具體準則OTB SpA 公司,旨在表明Marni Group Srl 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每家外國公司必須遵守的組織原則和行為準則,以確保(無論當地法律如何)基於該原則的公司治理體系的合法性。
8. Marni Group Srl 的相關犯罪行為
Marni Group Srl 的模型是透過考慮公司實際進行的活動所產生的具體結構和風險及其組織的性質和規模而製定的。
考慮到上述參數,公司認為以下上游犯罪相關:
- 在與公共行政部門打交道時所犯下的罪行(第 24 條和第 25 條);
- 網路犯罪與非法資料處理(第 24 條之二);
- 組織犯罪(第 24 條之三);
- 偽造貨幣、具有法定貨幣或印花稅票和票據或顯著標誌的貨幣價值(第 25 條之二);
- 危害工商業罪(第 25 條之二.1);
- 公司犯罪(第 25 條之三);
- 針對個人的犯罪(第 25 條之五)。對於該系列犯罪,公司認為非法調解罪和剝削勞工罪適用於採購合約管理。
- 違反保護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而造成過失殺人或嚴重或嚴重的身體傷害(第 25 條之七);
- 處理贓物、洗錢、使用非法來源的金錢、資產或有價物品(第 25 條之十);
- 與非現金支付方式相關的犯罪(第 25 條第 10 條);
- 侵害著作權的重罪(第 25 條之九);
- 誘導不向司法機關作出陳述或作出虛假陳述(第 25 條之十);
- 環境犯罪(第 25 條之十一);
- 僱用非法居留的第三方國民(第 25 條-十二項);
- 種族主義與仇外心理(第 25 條之三);
- 稅務違法行為(第 25 條之五);
- 走私(第 25 條至第六十條);
- 跨國犯罪(第 146/2006 號法律第 10 條)。
「誘使在司法機關面前不作陳述或作虛假陳述」罪(《刑法典》第377 條之二),被該法令第25 條之十列為上游犯罪,並在第377 條之二中提及。第 146/2006 號法律(跨國犯罪)第 10 條與公司實際進行的任何敏感活動無關。然而,公司決定不將其排除在可能存在犯罪風險的犯罪清單之外,因為抽象而言,這種刑事犯罪可能是由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實施的,包括與以下行為無關的情況:特定的敏感活動,因為它可能通過廣泛的行動並在不同的背景下進行。此外,公司得出結論,無法確定內部控制系統方面的具體措施來防止這種特定類型的犯罪,但現有的公司治理機制和集團道德準則中包含的原則可以發揮預期的預防功能。
至於該法令規定的上游犯罪的其餘類別,公司決定,根據公司開展的主要活動、其經營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其通常進行的交易以及法律和經濟關係與第三方合作時,不存在任何風險狀況,例如認為他們的委託有可能符合公司的利益或對公司有利。儘管如此,公司還是選擇採取措施預防這些風險,在集團道德準則中添加適當的行為原則,要求其接受者遵守團結、尊重人類、道德、公平等基本價值觀。和合法性。更一般地說,對於更廣泛的公司治理問題,集團法規代表了一種額外的控制和監督工具,旨在建立一種基於合法性原則的企業管理方法。
本文件在下面詳述的特殊部分中列出了由於存在實施本文所列犯罪的風險而被視為「敏感」的公司活動,並包括每項上述敏感活動的預防協議和原則。
無論如何,在以下情況下,董事會都會立即對模型進行補充和更新,包括根據提案並在聽取監督機構的意見後進行補充和更新:
- 立法變化,例如引入新的犯罪和/或改變當前的上游犯罪;
- 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方式改變;
- 上文第 4 段中標題為「模型的變更和更新」的任何其他事件。
9.模型和道德準則的接受者
此模型適用於:
- 高階主管或高階主管成員,或任何對公司或其一項獨立職能執行行政、控制管理職能(包括事實上執行職能)的人,例如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董事)、執行長、在場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或獨立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或由董事委派執行有關實體的管理和監督任務的人員;
- 臨時借調到公司執行與公司或其獨立職能之一相關的管理、監督或控制任務的集團公司員工;
- 公司員工,或在高階管理層監督下行事的任何人(例如受僱工人),也包括根據臨時工作協議與公司合作的任何人、臨時工、自僱人士或實習生。
- 公司海外常設機構的員工,在分配的任務範圍內且適用時。
所有接收者應盡最大努力遵守《道德準則》、《模型》和相關實施程序中的規定,包括因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忠誠、公平和勤勉義務。與公司的地方。
對於在特殊部分詳述的敏感活動範圍內按照公司要求或代表公司工作或為公司利益行事的任何人,以及在決策和組織方面保持完全獨立性的任何人,實體(例如自營職業者、合作者、合夥人、設計師、顧問、事實上的律師、服務或商品的提供者以及合約或分包勞工的提供者)的監督和監督,要求他們承擔承諾遵守道德準則並按照法令的規定行事。上述承諾包含在合約條款中,其中規定了措施,包括在不遵守的情況下終止現有合約關係。
本公司譴責任何違反法律、模型和道德準則規定的行為,包括為了公司利益或意圖為公司獲取利益而進行的行為。
10.監督機構
10.1. 功能
根據該法令,公司任命了一個獨立、自主且有能力控制與公司開展的特定活動和相關法律概況相關的風險的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的職責是始終監督:
▪ 公司法人機構和員工遵守此模式;
▪ 該模型在預防該法令規定的犯罪方面的實際有效性;
▪ 在公司活動中執行該模型的規定;
▪ 當發現由於公司結構和組織或法律參考框架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模型時,更新模型。
在任命後的第一次適當會議上,監督機構通過自己的運作條例,批准並根據要求更新其內容,並將其提交給董事會以供參考。
10.2. 監督機構的組成和任命
董事會任命監督機構,詳細說明董事會任命每位成員的原因,監督機構以合議製或獨裁制組成,必須根據以下要求專門選擇:
▪ 自治和獨立;
監督機構及其成員的自主權和獨立性是監督活動成功和可信的關鍵要素。
自治和獨立的概念沒有絕對意義上的有效定義,而是應該在它們所適用的複雜操作集合中進行調整和框架。鑑於監督機構的職責是監督公司的運作和所適用的程序,監督機構在實體內的地位必須保證其自主權,免受實體任何成員可能實施的任何形式的干涉或影響,特別是高階管理人員,特別是考慮到該機構行使的職能也需要對最高管理階層所進行的活動進行監督。因此,監督機構在公司組織結構圖中的排名盡可能靠前,並且就其監督職責而言,它只向董事會報告。
此外,為進一步確保監督機構的自主權,董事會向監督機構提供專門的資源,其數量和價值與分配的任務成比例,並在製定公司預算時批准適當的財務資源- 根據監督機構的建議- 監督機構可將其用於適當履行其任務所需的任何行動(例如專家建議、旅行等)
監督機構的每個成員或獨裁成員的自主權和獨立性是根據所履行的職能和分配的任務來確定的,確定其影響力和這些成員應不受哪些利益的影響,以便獲得所需的自主權和獨立性執行他們的任務。因此,專製成員或機構成員不能擔任任何決策、營運或管理角色,以免損害整個監督機構的自主性和獨立性。無論如何,自治和獨立性的要求取決於以下事實:該機構的成員不處於(包括潛在的)與公司之間存在個人利益衝突的位置。因此,監督機構成員不能:
➢ 在 Marni Group Srl 或由 Marni Group Srl 控製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中擔任任何職務,承擔任何營運任務,例如損害其判斷獨立性;
➢ 根據持續提供服務的協議受公司約束,這可能合理地損害其判斷的獨立性;
➢ 與公司或集團高階主管有親屬關係;
➢ 處於任何其他明顯或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 專業技能;
監督機構的成員必須具有與其所要求履行的職能相適應的技術專業技能。因此,監管機構,無論是合議制的還是專制的,都必須包括在經濟、法律和公司風險分析、管理和控制領域具有足夠專業背景的人員。監督機構尤其必須具備專業技術技能來履行審計和諮詢職責。
一旦選出監督機構的成員或專製成員,董事會將在任命後核實上述條件是否適用,其決定不僅基於簡歷,還基於官方聲明和委員會收集的具體信息。董事會由候選人組成。
為了實施對監督機構的活動有用或必要的專業技能,並確保該機構的專業性(及其自主權),該機構獲得預算,旨在從實體外部以及必要時補充監督機構能力的任何專門知識。因此,監管機構可以透過使用外部專業人員,依靠在法律事務、公司組織、審計、會計、財務和工作場所安全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資源。
▪ 持續的行動;
監督機構持續進行監督模式所需的活動,並具有進行調查的適當承諾和必要權力。
該機構的持續行動不應被視為“持續運作”,因為這種解釋將要求監督機構完全屬於實體內部,而這將削弱必須為監督機構的行動提供資訊的不可或缺的自主權。行動的連續性意味著監督機構的活動不應僅限於與其成員定期舉行會議,還應根據行動計劃以及對實體預防系統的監測和分析活動的情況進行組織。
為了促進這一要求的實現,監督機構的至少一名成員似乎有必要親自駐紮在集團公司內部,或定期靠近敏感區域,以便快速獲得有關監督機構的反饋。所採用的控制系統的有效性並在組織模型中表達。
根據上述參數,監督機構可由一名成員(獨裁組成)或不少於三名且不超過五名成員(合議組成)組成,其中:
o 至少一名不是公司員工;
o 其中一位由集團公司治理及內部稽核職能部門選出。
董事會有權任命監督機構主席,並從外部成員中選出,其任務是履行召集會議、制定議程和主持會議的所有手續。如果董事會未任命主席,則監督機構將選出一名成員擔任該職位。
董事會可以在數量和特點方面決定監事會的不同組成,以滿足公司的具體需求。
監督機構由公司董事會透過合理的決定任命,該決定認識到如何滿足尊重、專業、自主和獨立的要求。
為此,外部候選人必須發送履歷和聲明,證明他們具備上述要求。
董事會審查相關方提供的或公司可獲得的信息,以評估是否滿足上述要求。
接受任務時,監事會成員審查該模型並正式同意遵守道德準則,並承諾履行所分配的職能,確保行動的必要連續性,並立即向董事會通報任何事件這可能會導致他們不再滿足上述要求;
指定人員接受任務後,將透過內部備忘錄在組織的各個層面傳達該決定;
監督機構的任期為三年。監督機構的任期延長至續任為止。
10.3. 資格要求
監督機構成員(合議製或專制制)在就任之前不得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從而確定其不合格和/或不相容:
- 遵守司法當局依據1956 年12 月27 日第1423 號法律(「針對構成安全風險的個人的預防措施」)或1965 年5 月31 日第575 號法律(「針對黑手黨的規定」)下令採取的預防措施;
- 是嫌疑人或已被判有罪,包括判決尚未最終或根據第 444 條等作出的判決。序列。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在不影響康復效果的情況下有條件緩刑:
- 犯下第 231/2001 號法令嚴格禁止的一項或多項罪行;
- 任何故意犯罪;
- 被取消資格、取消資格、破產或被判刑,包括在判決尚未最終時,受到涉及取消擔任公職資格(包括暫時取消資格)或禁止履行管理職責的處罰
即使只有上述條件之一適用,監督機構的成員,無論是合議制還是獨裁制,都被視為沒有資格。
10.4. 撤銷、更換、沒收和撤銷
合議製或獨裁制監督機構成員的任命只能通過董事會決議並只有在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並得到在場審計委員會的同意意見。
當滿足以下必要條件時,任命可以因正當理由合法撤銷:
- 失去上段詳述的資格要求:
- 不遵守任務所固有的義務;
- 執行任務時缺乏誠意和勤勉;
- 嚴重疏忽執行與任務相關的任務;
- 違反對在監督活動中所獲得的資訊的保密義務;
- 不與監督機構其他成員合作;
- 依照正當程序召開會議後,無故缺席連續兩次以上的監督機構會議;
- 監管機構「疏忽或不充分監督」—如第 231/01 號立法令第 6 條第 1 款 d) 項所述—導致對公司定罪,包括在沒有既判力的情況下,或根據該法令,該成員擔任監督機構成員的任何公司,或導致辯訴交易;
- 如果是監督機構的內部成員,公司組織內的營運職責和職責的分配與監督機構所要求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以及「行動的連續性」不相容。
- 嚴重且經核實的不相容理由損害了成員的獨立性或自主權。
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董事會經出席的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可以撤銷不再符合資格要求的合議製或獨裁制監督機構成員的任命,並監督其成員的任期。做出合理決定後更換。
如果監督機構內部成員與公司之間的僱傭協議終止,無論其原因為何,他們作為監督機構成員的任命也將終止,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如果監督機構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無法履行其職責,其任命應根據第 10.2 條在任期屆滿前被視為喪失。
監督機構的每位成員均可在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退出其職務,並向董事會發送一份書面且合理的退出通知。
如果監督機構的成員(無論是合議制還是獨裁制)被沒收或撤職,董事會將立即更換他們。
10.5.活動表現和權力
監督機構至少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如果是合議會議,則任何時候一名成員向監督機構主席提交書面請求。此外,如果是合議制,在第一次適當會議期間,該機構可以將特定職能委託給主席。
為了履行指定的職責,監督機構被賦予對每項公司活動和組織任何級別的主動權和控制權,並透過監督機構主席專門向董事會報告。
儘管董事會可以核實監督機構所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道德規範,但監督機構及其成員的任務和權力不屬於任何其他法人機構或結構的職權範圍。公司採用的原則。
監督機構與公司內的其他監督機構或職能部門協調履行其職能。特別是,監督機構與在涉及模型實施和操作程序的應用的任何方面開展風險活動的公司職能部門進行協調。
在監督此模式的實際實施過程中,監督機構被賦予權力和職責,並根據法律以及工人和資料主體的個人權利行使權力和職責,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 在其直接監督和負責下進行或安排定期檢查活動;
- 存取有關公司敏感活動的所有資訊;
- 未經事先授權和通知而取得任何文件;
- 根據事故預防和保護法的規定,向公司僱用的所有人員以及必要時向董事、在場的審計委員會以及負責人索取有關敏感活動的信息或文件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
- 向公司的所有合作者、顧問、代理和外部代表以及一般情況下上文第 9 段定義的模型的所有接收者索取有關敏感活動的資訊或文件;
- 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 Marni Group Srl 控制的公司的監管機構(如果存在)索取資訊;
- 利用受僱員工的協助和支持;
- 利用公司治理和內部稽核職能部門的協助和支援來進行日常稽核活動,或利用該領域專家的外部顧問的協助和支援;
- 向有權監管的機構或部門提出建議,由當時確定的同一機構或職能部門採取下文第 12 段所述的必要製裁措施
- 定期檢查模型,並在必要時建議董事會根據上文第 4 段詳述的規定採用任何修訂和更新;
- 促進、監督和評估有關D. Lgs 主題的員工培訓計劃的充分性。231/2001;
- 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至少每年一次(除非間隔時間較短),至少包含下文第 10.6 段所列的內容;
- 若在進行活動時發現嚴重和緊急情況,請立即通知董事會;
- 在聽取與交易對手方簽訂協議的經理/職能負責人的意見後,有助於定期確定模型應適用的與公司外部各方的法律關係類型,並確定提供相關資訊的方式向此類各方提供的模型和必要的程序,以確保遵守其中所包含的規定。
關於監督機構、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如果存在)之間的往來:
▪ 監督機構可要求與出席的董事會和/或審計委員會會面,包括單獨會面,或參加各自的會議;
▪ 董事會和/或審計委員會(如出席)可隨時致電監督機構,索取有關活動和檢查的資訊。
監事會、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之間的會議(如出席)必須全部記錄在案。
監督機構制定自己的年度預算並提交董事會批准。在緊急或特殊情況(隨後需要在向董事會提交的報告中說明)的情況下,如果證明不足以有效履行機構的職責,監督機構可以對所授予的預算進行例外處理,主動擴大身體支出自主權的能力
10.6。進出組織的資訊流
監督機構有義務專門向董事會報告,包括與其職責相關的事實或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的模型中的任何緊急缺陷。
監督機構有義務每年向董事會提交至少一次書面報告,說明以下具體資訊:
- 監督機構在這一年中所進行的活動和檢查的總結;
- 為實施模型規定而製定的程序中的任何差異;
- 可能發生該法令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任何新領域;
- 驗證外部或內部各方收到的有關違反該模型的報告以及有關所述報告的調查結果;
- 紀律程序、監管機構提議的處罰以及主管機構實施的處罰(在主管機構通知監管機構之後),僅限於對風險活動的處罰;
- 對模型的整體評估,並提出關於模型實際操作的形式或內容的補充和改進建議;
- 立法參考架構的變更(如有);
- Marni Group Srl 控制的公司所適用的相關事件和紀律處罰摘要;
- 所發生費用的報告。
監督機構可以透過制定操作程序,確定參與敏感活動管理的職能負責人必須提供的其他類型的信息,以及必須向監督機構提供所述信息的周期和方法。
一般來說,公司的組織文件(即流程、程序、協議、政策、指南)還包括詳細說明公司主管職能部門定期向監督機構發送的信息流的特定部分(例如內部審計的年度計劃) 、審計報告、管理審查報告、董事會關於業務或組織變更的決議、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摘錄(其中強調了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
所有員工和模型的外部接收者必須透過公司提供的特定溝通管道,將任何涉嫌違反模型和道德準則(在模型中全文提及)的行為直接告知監管機構並在下一段中進行描述。
本公司承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向監管機構發送資訊的任何人的身分保密,只要此類資訊真實且有助於識別偏離模型程序和內部控制系統的行為。然而,任何旨在減緩監督機構活動的行為都必須受到適當的處罰。
監管機構承諾核實公司是否採取適當的規則來善意地保護報告者免受任何形式的報復、歧視或不利後果,並且報告者身份的機密性始終受到保護,除非公司要求披露。法律且不損害對公司或被錯誤或惡意指控的人的權利的保護
除了上述關於一般性質的違規行為的報告外,還必須向監督機構發送有關對模型的“違規行為報告”採取的任何紀律處分和所施加的處罰的消息,或者何時停止紀律處分及其原因所以。
10.6.1 舉報-報告製度
公司創造了適當的管道,高階主管和員工(根據該法令第 5 條第 1 款,字母 a.)和 b.)可以提交以下內容,以保護公司的誠信:
- 經證實的涉嫌非法行為的報告,與該法令的目的相關,並基於具體和一致的事實要素;
- 因履行職責而了解到的違反模型和/或道德準則的行為;
這些管道確保了舉報方在整個舉報處理階段的身份保密。
任何打算報告涉嫌違反本模型和/或道德準則的行為的接收者都可以使用專用管道,將報告提請監管機構注意。上述頻道可透過以下方式存取:
- 發送至監督機構電子郵件信箱的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掛號信:Via dell’Industria, 2, 36042 Breganze (VI) Italy,提請監督機構主席或集團內部審計職能負責人(如果監督機構)或其成員之一與所報告的問題存在潛在利益衝突。在上述情況下,必須及時將報告轉發給監督機構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以便監督機構在必要時在公司內部機構的協助下進行仔細調查。
- 電子郵件,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個人可以透過該電子郵件以保密方式提交報告,因為報告將發送給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主管、首席人力和組織官以及公司法律顧問(他們確保當報告涉及本模型或立法令231/2001 中考慮的任何問題時,電子郵件將立即轉發給監督機構。
報告的接收者必須透過對報告的實例發起適當的調查來評估他們收到的報告,並評估報告的實例是否真實且相關。
報告的接收者對所報告的具體案件的相關性的任何評估以及觸發進一步調查或行動的任何決定負有責任並擁有酌處權。
如果在初步調查後,報告的接收者認為所報告的事件沒有相關性且違規行為沒有發生,則結束進一步調查的決定必須有理由;相反,如果違規行為得到證實,舉報人必須立即通知具有紀律處分權的一方,後者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啟動紀律處分,以便提出紀律指控並根據需要實施處罰。
報告的接收者會建立日誌並將案例文件放在一起,其中包含與報告相關的資訊包。
本公司承諾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紀律處分,以確保在整個報告處理階段對報告者的身分保密。
在紀律處分範圍內,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透露舉報人的身份,前提是所提出的紀律指控是基於舉報之外的單獨和進一步調查。如果指控全部或部分基於報告,則舉報人的身分可能會被揭露,而了解舉報人的身分對於為被指控的個人辯護是絕對必要的。
公司還承諾確保舉報者不會因舉報而受到任何歧視性或報復性措施(例如處罰、降級、解僱、調動或其他對舉報者的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的組織措施)。工作環境)。
上述保護措施無論如何都不能被解釋為對舉報者的有罪不罰;惡意或重大過失舉報的,公司聘用的舉報人應承擔刑事和紀律責任,並對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害有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 2043 條)行為也應適用。
11.提供集團內服務
就本段而言,「集團」一詞是指所有由母公司 OTB SpA 直接或間接持有或附屬的公司
如果存在,提供集團內服務的公司的監督機構應至少每年一次就其與提供所要求的服務有關的職能履行情況制定報告,並將其發送給董事會,接受此類服務的公司在場的審計委員會。
11.1. Marni Group Srl 向 OTB 集團旗下公司提供的服務
在向 OTB 集團內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務時,當該等服務屬於模型特別部分所列的敏感活動範圍時,公司遵守集團的道德準則以及模型、協議的規定,以及為其實施制定的程序。
屬於高風險活動和營運範圍內的服務的提供(如特殊部分中進一步詳述)必須根據書面協議進行規範。
該協議已發送至公司監督機構。
上述提供集團內服務的協議必須包括:
- 接受服務的公司有義務證明公司為了所要求的服務而傳達的文件或訊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 公司監督機構有權向監督機構索取信息,或者在沒有監督機構的情況下,向接受服務的公司的主管公司職能部門索取信息,以便正確履行與以下方面有關的監督職責:公司要求的服務;
- 接受服務的公司監管機構(若在場)有權向公司監管機構索取信息,或者在需要時並在正式通知他們後,向公司的公司職能部門索取信息,以便正確履行職責其監督職責。
11.2. OTB 集團公司向 Marni Group Srl 提供的服務
在接受OTB集團內公司提供給本公司的服務時,當該等服務屬於本模式特別部分所列的敏感活動範圍時,本公司遵守本集團的道德準則和本模式的規定、協議以及為其實施規定的程序。
OTB 集團內的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務,以及可能屬於風險活動和營運範圍的服務(如特殊部分中進一步詳述),必須根據書面協議進行監管。
該協議已發送至公司監督機構。
上述提供集團內服務的協議必須包括:
- 公司有義務證明為所要求的服務而提供的文件或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 公司監管機構有權向提供服務的公司的監管機構索取信息,或者在沒有此類機構的情況下,向提供服務的公司的主管公司職能部門索取信息,以便妥善處理履行監督職責;
- 提供服務的公司監管機構(如有)有權向公司監管機構索取信息,或者在需要時並在正式通知他們後,向公司的公司職能部門索取信息,以便正確履行職責其監督職責。
上述協議必須要求提供服務的集團公司採用適當的模式或具體監督程序(如不適用),以防止在為利益而開展的活動範圍內實施與公司相關的犯罪行為。公司。
12.處罰制度
本《示範辦法》規定的處罰制度是一項自主處罰制度,旨在加強《示範辦法》的遵守和有效執行。
此模型規定的處罰措施不能取代可能適用於同一刑事犯罪的任何不同性質(刑事、行政、民事和財政)的附加處罰。
因此,紀律處分的啟動以及下列處罰的適用與針對相同行為的刑事訴訟的煽動和/或結果無關。
因此,此模型和集團道德準則的所有接受者均須在上文第 9 段詳述的限制範圍內受到紀律制度的約束。
本公司譴責任何違反法律、模型和道德準則規定的行為,包括為了公司利益或意圖為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而進行的行為
12.1.一般原則
任何涉嫌違反本模型或實施本模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哪一方實施此類違規行為,都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機構通報,且不影響既得利益方職權範圍內的程序和措施。具有紀律權力。
如上文第 9 段所述,所有模型的接收者都有義務進行報告。
收到報告後,監督機構必須立即啟動適當的調查,並確保調查對象的機密性。處罰由主管法人機構依公司章程或其他內部規定賦予的權力採取。經過適當評估後,監督機構將通知擁有紀律處分權的一方,將啟動一系列程序以進行紀律處分和可能的處罰。
12.2. 相關行為及考核標準
違反(或甚至試圖違反)模型、實施模型所規定的程序和/或公司採用的集團道德準則中的規定可能會透過行動或甚至不採取行動而發生,公認的與相對處罰的適用相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違紀行為:
- 僅僅為了實施該法令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不採取行動;
- 違反,包括與其他方聯合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違反該模型、實施該模型的公司運作程序以及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行為原則;
- 忽略了對模型中規定的敏感活動或其階段的監督;
- 繪製(包括與他人共同繪製)不真實的文件;
- 協助他人繪製不真實的文件;
- 出於逃避根據該模型建立的控制系統的目的,刪除、銷毀或更改有關公司運作程序的文件;
- 未能執行該模式和相關程序所要求的有關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檢查;
- 未能執行模型和相關環境保護程序所要求的檢查;
- 製造障礙或採取行動逃避監督機構的監督活動;
- 阻止取得有權監督程序和決定的各方所要求的資訊或文件;
- 從事任何其他旨在逃避模型中規定的控制系統的行為;
- 未能監督該模式下敏感活動範圍內下屬的工作;
- 未能向監督機構報告觀察到的違規行為;
- 未能對監督機構採取行動的報告和建議進行分析並迅速採取行動;
為了確定適當的處罰,根據相稱性和充分性標準,根據以下標準對違規行為的嚴重性進行排名:
- 行為背後的意圖;
- 疏忽、無能和粗心的程度;
- 違反該模式下的行為原則的數量和相關性;
- 犯罪者所屬的工作人員、擔任的管理職位或法人團體的任務分配、資格和職位分類;
- 先前對工人採取的紀律處分;
- 同一行為是否涉及不只一項違規行為;
- 是否有超過一人共謀非法行為;
- 存在加重或減輕情節;
- 過去三年內再犯;
- 對公司和/或人員和/或財產(包括客戶/使用者)造成的損害程度
- 公司聲譽受到損害的嚴重程度。
實施該法令規定的犯罪行為以及任何對監督機構的任務造成障礙的行為均被視為嚴重違法行為,這可能需要對各類接收者施加最高的紀律處罰,詳情見下文第 12.3 段。
當上述任何行為不斷重複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行為,並可能需要對各類接收者施加最高紀律處罰,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12.3 段。
其他違規行為由具有紀律處分權的公司職能部門根據事實情況和上述評估標準進行評估,以便實施適當且具有足夠勸誡性的處罰。
當一項行為或行為涉及多項違法行為並受到不同處罰時,適用最嚴重的處罰。
12.3。紀律處分和處罰
該模式和道德守則構成了所有受僱員工必須遵守的一套規定,包括根據相關全國集體談判協議中有關行為規則和紀律處分的規定。因此,違反本模式、道德準則及其實施程序,將根據法律和相關國家集體談判協議採取紀律處分及其相關處罰。遵守《模式》和《道德守則》的規定適用於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工作協議,包括與經理的協議、累進權利就業協議、兼職工作協議以及屬於以下範圍內的與自營職業者的協議:準從屬工作協議。
針對僱員的措施
具有辦公室職員或中階管理資格的員工違反集團《道德準則》和《模式》中的單一行為規則,即構成違紀行為,並受法律和適用的全國集體談判協議規定的處罰。適用的紀律處分以嚴重程度由高至低依序為:
- A、對違反模型和/或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程序和/或協議或行為原則的行為進行口頭或書面警告;
- B、根據目前適用的全國集體談判協議第 72 條第 2 點,對重複違反程序和/或協議或原則的,處以不超過國家級部門最低工資 2 小時的罰款。模型和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行為;
- C、如果違反模型和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程序和/或協議或行為原則,導致危及誠信的情況,則最多停薪 3 天公司的資產或損害公司的行為;
- D、解僱。舉例而言(但不限於此),如果屢次嚴重違反模型和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程序和/或協議或行為原則,則可適用通知解僱;然而,當犯罪者實施了該法令規定的犯罪,或實施了明確旨在實施該法令規定的犯罪行為,或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例如為了阻止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包括暫時、的工作關係。
在未將針對其的紀律指控告知工人且未聽取其辯護的情況下,不得對工人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除口頭警告外,紀律指控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並且在 5 天之前不得採取任何紀律處分,這是工人提交理由的時間。
工人可以口頭提出理由,並可以請求其所屬工會或已授權工會代表或公司工會代表的協助。
必須在給予工人提交辯護的 5 天期限屆滿後 10 天內,對紀律處分作出適當解釋並以書面通知工人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工人可以根據此類糾紛的合約條款,透過工會管道提出申訴。兩年後,任何紀律處分都會從工人的個人檔案中刪除。
針對高階主管的措施
高階主管違反《道德準則》和《模型》中的單一行為規則(其工作協議受適用的全國集體談判協議管轄)應確定採取最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在最嚴重的情況下,根據第300/ 1970 號法律第7 條規定的程序予以解僱;本公司有權對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任何賠償要求,包括因法院應用該法令規定的措施而造成的損害。
根據行為的後果和再次發生而採取的適用紀律處分可能包括:
- A、對被視為輕微後果的違規行為提出書面警告,同時考慮到上文第12.2 段中詳述的評估標準(例如由於輕微疏忽而導致的非故意違規、以前沒有對行政人員採取紀律處分、不存在或造成可忽略不計的損害)對公司或第三方,有減弱的情況);
- B、對於造成重大或相當大的損失的違規行為,最高可處以一天工資的罰款,該工資是根據適用的全國集體談判協議中規定的專業資格和正常工作時間的適用而應得的基本工資犯下該模式所列罪行之一的風險;
- C、如果重複 a) 項的行為,或重複 b) 項中的行為或不行為,則停職最多 3 個工作天。
- D、如果行為明確旨在實施該法令規定的犯罪之一,或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例如阻止工作關係的繼續(包括暫時的),則因正當理由被解僱。包括當管理人員在其權限範圍內故意阻止應用模型和/或集團道德準則中規定的措施和程序和/或協議和行為原則時,將適用這種處罰。
針對董事會成員的措施
如果董事違反集團道德準則和模型中的單一行為規則,監督機構將通知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將根據現行法律採取適當措施。根據行為的嚴重性,這些處罰可能包括:
- A、對於輕微違規行為,書面通知並存檔在公司記錄中;
- B、如果行為導致嚴重暴露犯下該模式所規定的犯罪風險,或多次重複 a) 所規定的行為,則無薪停職
- C、當董事的違規行為造成損害公司對董事的信任的後果時,例如違反第 231/2001 號立法令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或對公司和/或造成損害(財務或其他),則撤銷其職位股東
針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措施
如果在場的審計委員會成員之一違反了集團道德準則和模型中的單一行為規則,監督機構必須立即透過書面報告通知董事會。董事會安排與有興趣的審計委員會成員舉行聽證會,監督機構也出席,聽取有爭議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提交的理由,並根據需要進行任何其他詢問。如果違規行為構成終止與審計委員會成員現有協議的正當理由,董事會將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要求將該成員從出席的審計委員會中除名。如果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行為損害了整個審計委員會的可信度,股東大會可以罷免並取代整個審計委員會。
針對外部第三方的措施
如果公司外部各方(例如自僱人士、合作者、合作夥伴、設計師、顧問、律師)違反集團道德準則和 Marni Srl 模型 231 通用部分中的單一行為規則,事實上,服務或商品的提供者,以及合約或分包勞工的提供者),監督機構透過書面報告通知董事會主席,後者將評估適當的行動方案,以確定是否根據適用的合約條款和條件,發生了違規行為。
總裁通知董事會,董事會在聽取涉及協議或相關法律關係的職能負責人的意見後,可以根據協議類型採取以下行動:
- A、呼籲第三方遵守集團道德準則和現行適用法律的規定,否則將受到下文詳述的處罰,或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將被終止;
- B、根據協議的財務價值和違規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 C、要求賠償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
- D、要求賠償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
13.溝通與培訓
人力資源職能部門負責模型的溝通,並使用其認為最合適的方法確保模型按照第 9 段正確分發並被所有接收者正確理解。
監督機構評估與公司外部的模型接收者進行的溝通的充分性。
公司負責實施並正式製定培訓計劃,以確保公司所有部門和職能部門正確理解該法令、道德準則和模型。根據人力資源部對能力和培訓要求的分析,根據是否針對一般員工、在特定風險領域工作的員工、董事等提供培訓功能。
所有接受者必須接受為實施該模型而進行的員工培訓,並由人力資源職能部門管理;監督機構監督訓練計畫的及時實施。
公司確保安排確保培訓課程完全可追溯的手段和方法,並正式記錄參與者參加上述課程的情況,提供評估參與者對所提供信息的保留情況的方法,並允許參與者對課程提供反饋,旨在制定新的培訓舉措並改善現有的培訓舉措,包括透過對內容、材料、導師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培訓課程可以在線上或透過電腦設備提供,內容由監督機構審查,由專家根據該法令制定的法規進行授課。
1.藝術。《刑法》第 7 條規定:義大利公民或外國人在外國境內犯有下列罪行的,應根據義大利法律受到起訴:
1)針對義大利國家的犯罪[241-313;C。導航。第1088章
2)偽造國家印章並使用該偽造印章[467];
3) 偽造國家境內法定貨幣的貨幣,或義大利境內法定貨幣的印花稅票或貨幣價值 [453-461, 464-466];
4) 受國家委託的公職人員[357]濫用職權或違反其職責所固有的職責而犯下的罪行[314等。序列];
5) 依法特別規定[501 4、537、591 2、604、642 4]的任何其他犯罪;C。導航。1080] 或國際公約,受義大利刑法的適用。藝術。《刑法》第 8 條:義大利公民或外國人 [248 2, 249 2] 在外國領土犯下不屬於上述第 1 條所列罪行的政治犯罪,將受到義大利法律的處罰[112],根據司法部長的要求[128-129;刑事訴訟法 342]。若所涉犯罪應受懲罰並經受害人投訴,除上述要求外,還需要提出投訴[120-126;刑事訴訟法 336-340]。根據刑法,政治犯罪是指任何侵犯國家政治利益或公民政治權利的犯罪[241-294]。全部或部分由政治動機決定的共同犯罪也屬於政治犯罪。藝術。《刑法典》第 9 條:除上述兩條所列情況外,公民在外國領土犯下意大利法律規定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至少三年監禁的犯罪,如果該公民在國家境內,則根據該法律[ 112] 受到處罰。對於規定較輕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犯罪,應依法務部的要求或受害人的請願、控告,對犯罪人處以處罰。在上述條款所設想的情況下,如果犯罪是針對歐洲共同體、第三國或外國國民,則司法部將根據要求對罪犯進行懲罰,前提是罪犯被引渡[刑事訴訟法典] 697] 未獲得罪犯犯罪所在國政府的批准或不接受。在上述規定所指的情況下,第320條、第321條及第346條之二規定的犯罪不需要法務部的要求或受害人的請願或投訴。藝術。《刑法典》第 10 條:除第 7 條和第 8 條詳述的情況外,在外國領土上對國家或公民實施犯罪的外國人,根據意大利法律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至少一年監禁,根據義大利法律[112]受到懲罰,前提是他們在國家境內,並且有司法部長的請求,或受害者的請願或投訴。如果犯罪是針對歐洲共同體、外國或外國人,則應司法部長的要求,犯罪者將根據義大利法律受到懲罰,如果:
1) 犯罪者在該國境內;
2) 該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罪犯犯罪所在國政府或罪犯國籍國政府未批准或接受罪犯的引渡。第17 條、第318 條、第319 條、第319 條之二、第319 條之三、第319 條之四、第320 條、第321 條、第322 條及第322 條之二規定的犯罪,不需要法務大臣的要求或受害人的請願或申訴。
2.有關 OTB 集團採用的公司治理體系的更多資訊(包括有關集團的組織和公司結構、集團各法人實體管理機構的特點、集團控制機構和職能的特點、公司和集團職能、內部程序制度、訊息流和報告製度)。